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离异探视权规定)

作者:风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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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离异探视权规定)

离婚后,孩子只能随一方长期生活,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对于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也至关重要。对于探望权利的行使,《民法典》作了明确规定。

一、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通常情况下,探望权在夫妻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时一并解决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果夫妻在离婚时对探望权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那么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离异探视权规定)

为了保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行使好探望子女的权利,《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同时还规定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例如,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每周末陪伴子女。那么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子女安全地送到双方指定或者法院判决确定的地点,交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照看,由此实现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

二、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的双方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探望的地点、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作出协商。如果双方争议较大,无法就上述事实协商一致,尤其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故拒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离异探视权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法院作出探望权纠纷判决后,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的问题。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者裁定如何处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8条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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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探望权,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被加以限制。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探望有可能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如父母一方患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行为或对子女有暴力行为、骚扰行为等。

无论是探望权利的中止或者恢复,都应由权利人主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6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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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提出中止探望请求的权利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7条作出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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